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1、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
2、当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

法律分析: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如下:1、适用范围从设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调整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设施内容由城市公共设施调整为提供公益。
法律分析:该规范适用范围从设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调整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第一条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应。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1、提供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
2、提供教育、医疗、公共文化等公共事业性服务。
3、提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服务(比如电网、公路网、水利网、铁路网、通讯网等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