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互助社在依法成立后应严格按照规定向社员吸收股金、吃资互助金并用于投放社员生产,坚持“吸股不吸存”的原则,绝不允许像银行一样吸收存款、发放利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
然而,有时候农村的资金互助社却会遇到一些取款难的问题。
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千差万别,有时是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有时是由于外部环境因素造成的。
比如,一些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者疏于管理,没有建立科学的会计制度,资金流向。

社区互助性。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公民自愿入股组成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
曾经存在过 1919年3月成立的“北京工读互助社”。
1919年12月4日,王光祈、施存统、易群先、何孟雄、俞秀松等学生才开始陆陆续续组建“北京工读互助团”实验小组。
1920年3月,“工读互助团”第一实验小组因为经营不下去而解散。

是属于私营企业,国家是不管的,国家管国营企业的经济状况,农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简称,具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一定区域内入社农户为主体、并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互助性农民合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