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国民党政府同日本签订了《何梅协定》。
1935年6月9日日本中国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提出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初案,6月11日又向何应钦提交备忘录正式文本。
1935年7月6。
《何梅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国民党在河北及平津的党部;撤退驻河北的东北军、中央军和宪兵第三团;撤换国民党河北省主席及平津两市市长;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等等。
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为两年后日本。

何梅协定》(一) 罢免以河北省主席于学忠为首的有关“责任”人员;(二)撤废宪兵第三团、励志社北平支部、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等所谓宣传和组织抗日的机构;(三)取缔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
《何梅协定》全文如下: 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何梅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国民党在河北及平津的党部;撤退驻河北的东北军、中央军和宪兵第三团;撤换国民党河北省主席及平津两市市长;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等等。
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为两年后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