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该条例目的是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4、个人劳务报酬。
5、单位出差人员必须随。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如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入时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
规定现金使用范围,有利于节约现金使用,减少货币发行量,加强货币发行的宏观调控,调节货币流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

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国务院于1988年9月12日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