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
民族乡为中国大陆地区民族区域自治政。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
”因此,民族乡虽然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但却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重要补充。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乡,行政区划级别与街道、镇、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乡级行政区,由县级行政区管辖。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