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
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18世纪初始于英国,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
内阁制与议会制相适应。
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
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
内阁的首脑(即首相)由议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
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

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
属于这类政体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家。

1、内阁由下院多数党单独组成,内阁大臣必须是下院议员,多数党的领袖为当然的内阁首相,有任免内阁大臣的权利。
2、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对外必须全体一致,并与首相共进退,共同负责政府的行政事务;3、内阁失去下院信任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