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如说法院会判决你处罚金啊,或者拘役啊什么的,这是判决。 再比如法院会裁定你不许上诉什么的....这个就叫裁定。不知道能懂不?判决是针对你的实体权益做处的,而裁定是根据你的法律上的程序问题做出的。
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决定所制作的文件。 如,驳回上诉的裁定,因被告人死亡终止审理的裁定,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裁定,减刑的裁定等等。
裁定也分刑事裁定,民事裁定,一审裁定,二审裁定。
是法院裁决的一种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了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启动权,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对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又称破产保护)与破产和解三个破产程序中,启动人是不同的,分述如下:
1、 破产清算程序:可由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仅适用于已解散未清算完毕的企业破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等四类主体申请启动。启动人可以直接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先启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两个程序终止的同时再启动。应注意的是,在重整期间,若出现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破产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债权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三类主体直接启动,也可由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启动的破产清算案后至宣告破产前的期间内启动。
3、破产和解程序只能由债务人一方直接启动或在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至宣告破产期间内启动。
(二)破产程序的启动
根据启动程序及启动人的不同,破产程序启动的条件亦各有不同,分述如下: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因启动人不同而有所区别:
1.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即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是指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债务人首先必须说明其“不能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说“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体是指企业因出现亏损,导致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即通常说的资不抵债,但这也只是是账面资产而已,实际企业的资产多体现为积压产品,淘汰原材料等,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货币资产用以偿债,甚至债务人已发生多次拖欠他人债务长期不予归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