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原则,明确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 (2)在改进服务管理方式、强化优质服。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法律客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包括出生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条例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促进人口优化结构、提高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