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反之,则不能引渡。
(2)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的人引渡回国后,必须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它罪行进行审判或惩处。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引渡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那个被引渡的人不在某个规定的地方。要由一些人把他押送回到某个规定的地方。多指押送犯人或者特别重要的人。为了严肃规范押送制度,所以就制定引渡制度来明确规范这种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是:(1)罪犯本人所属国;(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受害国。 引渡是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自由决定的事。按国际法,国家并无引渡罪犯的义务,但如果国家间有条约规定,应履行条约义务。如无条约规定,是否向他国引渡,则完全由一国自行决定。如果发生几个国家同时要求某国引渡某一罪犯时,在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接受哪一国的要求。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第三国国民或被请求国国民。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只有英美等国有少数相反的案例。 引渡条约是有关国家之间关于把在一国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据后者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和惩罚的条约。引渡条约通常是双边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国之间、1972年英国和美国之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也有多边的,如1933年的美洲国家间引渡条约、1957年的欧洲引渡公约等。引渡条约规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种族隔离罪不视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