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

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对党委决策程序的科学规范。
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
1、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最大限度的集中所有党员干部、职工的智慧,凝聚全部的理论。
2、坚持民主集中制是防止和反对独断专行、刚愎自用、我行我素等个人专权的行为。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杜绝了议而不决相互扯皮的现象。

党的集中制特点: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民主与集中领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
是无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