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慰司的词语解释是:元置宣慰使司,管理军民事务,分道掌管郡县,为行省和郡县间的承转机关。
明清时不设于内地,而独存于土司。
参阅《文献通考》卷六十_瞿蜕园《历代职官简释》。
宣慰司的词语解释是:元置宣慰使司,管理。
1、含义不同:⑴元朝设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西藏地区军政事务。
属中央行政机构。
⑵元朝在边疆的少数民族设立宣慰司,以管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军政事务。
隶属于宣政院,属地方行政机构。
2、职能不同:⑴宣政院:掌管全国。

一、机构不同 宣政院是元朝统治中国时期设立的一个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国家机构。
属于中央机构。
宣慰司是介于省与州之间的一种偏重于军事的监司机构。
属于是地方机构。
二、管辖不同 宣政院负责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并统辖吐蕃(今。
宣政院和宣慰司不一样,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由帝师兼领,忽必烈始置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
宣慰司是介于省与州之间的一种偏重于军事的监司机构,一般掌管军民之事,是地方机构。
宣。

" 明朝在西南地区也设立了众多的宣慰司,例如缅甸宣慰司,老挝宣慰司等。
旧港宣慰司 1407年大明王朝在今天的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全部、印尼大部、泰国和菲律宾一部分中设立了旧港宣慰司,最开始的宣慰使为施进卿,后为施二姐 14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