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官放火》原文及翻译 篇1 原文: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
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
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
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陆游《老学庵笔记》译文:。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意思是:允许当官的放火胡作非为,不允许老百姓点灯照明。
指有权有势的人自己可以胡作非为,老百姓却连正当活动也要受到限制。
出自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
出自南宋陆游的《老学庵笔记》。
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出自宋代陆游《老学庵笔记》,典故讲的田登做州官时,自己规定要避讳他的名字,谁误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气,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
于是人们不得不把灯叫作火。
正月十五。

州官放火原文及翻译注释如下:原文: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
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
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
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陆游《老学庵笔记》翻译:田登。